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1027号
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荣成市石岛海港路299号1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竞塰,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FLEET-DV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tyCompany“FLEET-DV”),住所地俄罗斯联邦***沃斯托克市ZHIGURA街28-4号。
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FLEET-DV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21元减半收取158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任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