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72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海港路299号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一号。
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时间已超过三个月,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车辆、证券,没有账户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作出终本裁定前再次发起网络查控。终本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