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传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72民特154号
债权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债权人:杭州传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执行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权人:***,男,汉族,1968年5月4日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债权人:***,男,汉族,1971年2月4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债权人:***,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生,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债权人:***,男,汉族,1967年2月7日生,住所地:南京市。
债权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生,住所地:南京市。
债权人:***,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
债权人:牟金亮,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
债权人:***,男,汉族,1964年9月7日生,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债权人***之妻。
债权人:**,男,汉族,1988年8月5日生,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
债务人: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通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根据债权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鲁72民初869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10月12日拍卖债务人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文峰8”轮,所得价款530万元,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拨付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15万元,青岛奎顿海事科技有限公司船舶检验费14万元,青岛海之帆拍卖公司拍卖费15万元,扣押期间靠泊费547250元,公告费17500元。需先行拨付诉讼费用116145元。现存4179105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威海华东修船有限公司修理费163万元,利息99294.17元,靠泊费313500元,共计2042794.17元,具有船舶留置权。
杭州传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10193545.91元,抵押权金额为1000万元。***船员工资121740元,具有船舶优先权。缪建军船员工资11619元,普通海事债权。***船员工资155800元,普通海事债权。***船员工资168194元,具有船舶优先权。***船员工资175839元,具有船舶优先权。***船员工资80887元,具有船舶优先权。牟金亮船员工资27122元,普通海事债权。***船员工资29430元,普通海事债权。**船员工资17150元,普通海事债权。
以上总额为12984121.08元。
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达成受偿协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因此,船舶优先权产生后一年内未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船舶行使的,船舶优先权灭失。***、***、牟金亮、***、**五位债权人在离船后一年内未申请扣押“文峰8”轮,船员工资具有的船舶优先权灭失,属于普通海事债权。***、***、***、***四位船员依法行使船舶优先权,该四位债权人享有的船员工资具有船舶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威海华东修船有限公司依据修理合同留置“文峰8”轮,威海华东修船有限公司享有的修理费163万元,利息99294.17元,靠泊费313500元,共计2042794.17元,具有船舶留置权。杭州传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的债权中具有抵押权的债权金额为1000万元,其在1000万元范围内具有船舶抵押权。
因此,***、***、***、***享有的工资具有船舶优先权,优先受偿,威海华东修船有限公司享有的船舶留置权2042794.17元优先于杭州传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的船舶抵押权1000万元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华东修船有限公司受偿2042794.17元,杭州传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偿1589650.83元,***受偿121740元,***受偿168194元,***受偿175839元,***受偿80887元,缪建军受偿0元,***受偿0元,牟金亮受偿0元,***受偿0元,**受偿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龙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