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鸽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蓝鸽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2民初2250号
原告:武汉蓝鸽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关西经济小区**3-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8183565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佐,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309740082A。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楚天都市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369213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蓝鸽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蓝鸽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蓝鸽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7元,减半收取计10163.50元,由原告武汉蓝鸽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