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同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同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渝02行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同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胜利新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1766143U。
法定代表人牟伦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占亮,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MBOU55965F。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亚,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机场路588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MBOX97842X。
法定代表人傅文祥,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亚,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同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同鑫公司)因诉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均同意与同鑫公司采用协商方式解决本次纠纷,上诉人同鑫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同鑫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重庆市万州区同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重庆市万州区同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行初28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同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鸿声
审判员  陈克梅
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