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6855号
原告: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海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8782709X6。
法定代表人:吕展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谭长兵,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崔泽成,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展义群,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长兵、崔泽成、***、展义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3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谭长兵在48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崔泽成在78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在108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展义群在336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9)鲁02民终506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国成、国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终5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投资成本费用及利润共计287459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判决国成在540万元范围内、国苹在3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原告查询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内档,发现该公司股权变更情况如下:2004年3月20日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国成占股90%、国苹占股5%、国丽丽占股5%,2005年12月30日该公司办理增资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600万元,各股东同比例增资。2012年6月,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国苹将其所持有5%股份转让给***。2017年2月,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国成将其所持有56%股份转让给展义群、3%转让给谭长兵、18%转让给***、13%转让给崔泽成,国丽丽将其持有的5%股份转让给谭长兵,***将其持有的5%股份转让给谭长兵,股权转让、受让协议以及相应股东会决议中均未体现出转让股权价值。(2019)鲁02民终50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国成抽逃出资540万元,国苹抽逃出资30万元,判令国成、国苹对青岛雅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而五被告系国成、国苹瑕疵出资股权的受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在自国成、国苹处受让股权范围内与国成、国苹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依法判如所请。
五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适用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本案的被告***的住所地为山东省莱州市,另四被告谭长兵、崔泽成、***、展义群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原告住所地也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故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