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8257号
原告:青岛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39号观澜4号楼1单元2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GA85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海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8782709X6。
法定代表人:吕展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于锡玉,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桔子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与S324交叉口西4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UX5C0XH。
法定代表人:王瑞青。
原告青岛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锡玉、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三人山东桔子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向原告青岛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原告青岛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风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宫宇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