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9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审原告:青岛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39号4号楼1**2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GA85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海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8782709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桔子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与S324交叉口西4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UX5C0XH。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桔子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七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孔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