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9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审原告:青岛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39号4号楼1**2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GA85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海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8782709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桔子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与S324交叉口西4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UX5C0XH。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锦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桔子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七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孔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