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4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桔子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桔子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524民初3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818.7元;申请执行费3362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