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立建设有限公司

侯圪坤、***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24民初1570号 原告:侯圪坤,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精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开化五洲城4-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侯圪坤与被告***、精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侯圪坤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圪坤撤回对被告***、精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侯圪坤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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