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克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林,徐州市云龙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凰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凰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苏0391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上海凰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前给付徐州华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60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75965元,徐州华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上海凰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一期给付义务,则徐州华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上海凰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另行支付违约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上海凰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515元。该调解书已生效。由于上海凰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华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744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冻结其唯一开设的银行账户,冻结存款75.64元,未查询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查找,被执行人一直未在此地经营,现下落不明。经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反映被执行人对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院向该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向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货款,该公司称双方未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确定数额。
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玉石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审判员 杨增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