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5506号
原告:徐州华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高依诺。
被告:苏州胤合源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625号3幢310。
法定代表人:封文斌,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华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胤合源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徐州华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法院依法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华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韦懿轩
书 记 员 乔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