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执2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冯之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宴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宴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襄仲裁字第028号裁决书。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宴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宴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执行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宴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襄阳仲裁委员会(2020)襄仲裁字第028号裁决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 斌
审判员 李 化
审判员 王会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