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宴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异84号
案外人:叶某,男,200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冯之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宴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收到襄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北宴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宴禾公司)一案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后,查封了被申请人宴禾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闸口路“庞公新苑”的第一幢一楼004、006、008号及二楼003、004、005、006、008、009、023、024号房屋,案外人叶某对“庞公新苑”(原福瑞园)第一幢一单元1层006号(下称涉案房屋)房屋权属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叶某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叶某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 战
人民陪审员 张 财
人民陪审员 杨 炜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