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阳市巧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楚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5263号
原告:王志刚,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襄阳市巧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皇城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4463336K。
被告:湖北楚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704325M。
被告:湖北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花城大道8号武汉软件新城B16栋。
原告王志刚与被告襄阳市巧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楚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制作缴纳费用通知书,并于2020年9月29日送达给原告方,要求原告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160621元,逾期本院将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因原告王志刚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喜兵
人民陪审员  吴 芳
人民陪审员  付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