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恒健国际医疗(深圳)有限公司、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1085号之二
申请人:恒健国际医疗(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4CEUXL,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一村社区梅林路148号梅林一村45栋304。
法定代表人:吴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韵,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49NGD6F,地址:上杭县通贤镇振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富英,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健国际医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闽0823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二、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它财产,保全金额以399040元为限。恒健国际医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健国际医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已依据调解书履行完毕,故恒健国际医疗(深圳)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其保全措施,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