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21民初445号
原告:***,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通贤镇振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吉荣,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