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213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通贤镇振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49NGD6F。

法定代表人:黄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富英,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2018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8)闽0823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驳回***的起诉。结案案由为劳动争议。***不服上诉。2018年11月16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8民终194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3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民再61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1943号民事裁定及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3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20年8月31日,本院依(2020)闽民再61号民事裁定,重新登记立案进行审理,案号为(2020)闽0823民初2132号。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重新登记立案后的审理过程中,经查,***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1943号民事裁定生效后,于2019年1月17日办理本案诉讼费退费手续,退回预交的诉讼费。2020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08元,***期满未缴纳。2020年9月16日,本院再次向***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诉讼费用告知书,通知***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08元,并告知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逾期仍未缴纳,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逾期仍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春明

审 判 员  姜志明

审 判 员  赖小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