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誉华铝业有限公司、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3民初2534号 原告: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49NGD6F),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南岗工业区黄竹大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誉华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1BC5WNX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三亚大街西、北京东路南江临苑小区D-20栋商服单元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芸,董事长。 原告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融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誉华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誉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誉华公司立即返还绿融公司货款57728.2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8月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判决誉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绿融公司开具价税金额为50.5万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绿融公司就承建的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的塑钢窗材料采购及安装事宜与誉华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誉华公司提供该塑钢窗材料及安装服务,单价为295元/平方米,合同金额为619500元,如发生争议由绿融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2019年11月5日誉华公司的代表**与绿融公司的代表阙工应上述《产品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誉华公司提供的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的塑钢窗材料供应及安装服务合计为2675.5米,合同结算金额为789272.5元,其中筛选矿塑钢窗工程量为287.46米,价款为84800.7元。绿融公司已付合同价款为70万元。2020年4月。绿融公司就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的选钼厂房、重机队车库的塑钢窗采购及安装服务与誉华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单价为295元/米,合同金额为136626元。合同签订后,绿融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5.5万元。上述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进度原因,业主单位黑龙江多宝山铜业有限公司又将上述选钼厂房、重机队车库及选矿机修厂房单位工程中的塑钢分项工程从绿融公司承建的工程中剥离出来,直接发包给了誉华公司,并签订《二期扩建工程塑钢窗买卖合同》,且誉华公司已完成上述合同约定并已结清工程价款,因此誉华公司不可能再向绿融公司履行上述选钼厂房、重机队车库、选矿机修厂房的塑钢窗材料供应及安装服务,绿融公司支付给誉华公司的选钼厂房、重机队车库、选矿机修厂房的塑钢窗货款,誉华公司应返还给绿融公司。誉华公司实际为绿融公司供应和安装价款为704471.8元。绿融公司已向誉华公司支付货款为75.5万元,加上誉华公司应支付绿融公司安装工人伙食费、材料破损费等合计7200元,绿融公司实际多支付誉华公司57728.2元,另外,誉华公司只提供了25万元货款发票,还有50.5万元发票未开具给绿融公司。2021年7月23日绿融公司委托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向誉华公司发出律师函。但誉华公司收到该律师函后,未履行相应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誉华公司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发包给绿融公司。2019年5月绿融公司就承建的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的塑钢窗材料的采购和安装事宜与誉华公司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产品名称:塑钢窗70系列;塑材:海螺型材;玻璃:***基胶6mm,浮法玻璃6+12+6丁基胶玻璃;颜色:**;总米数:按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安装:是;单价:295元/平方米;金额:619500元。第二条:工程名称: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第三条:交货及完工时间:按甲方通知时间按时进场安装。第四条:交货地点:多宝山铜矿矿区。第八条:付款方式:共计62万元,先预付40%,塑钢窗安装到一半时,再付40%,玻璃安装到一半再付17%,预留3%质保金,在安装完成之日起一年后支付给供方,此价格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甲方(绿融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仲裁。誉华公司在合同上进行**确认,委托代理人为**。合同签订后,绿融公司将承建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中筛选矿(选矿机修厂房)的塑钢窗材料一并发包给誉华公司,由誉华公司提供材料并安装,该工程量为287.46米,价款为84800.7元。2019年11月5日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绿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阙工进行结算,经结算,誉华公司提供材料及安装总价款为789272.5元。因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中筛选矿(选矿机修厂房)的塑钢窗部分尚未安装,绿融公司支付誉华公司货款70万元。 2020年4月绿融公司将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的选钼厂房、重机队车库的塑钢材料及安装发包给誉华公司,单价为295元/平方米,合同金额为136626元,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除数量外,其余内容与2019年5月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一致。绿融公司预付5.5万元。绿融公司承建的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的选钼厂房、重机队车库、选矿机修厂房工程中的塑钢窗分项工程,由于施工进度无法按合同工期提交安装,影响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使用,发包方(业主)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三项工程的塑钢窗采购和安装直接从绿融公司承建工程中剥离出来,直接发包给誉华公司,2020年10月16日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誉华公司签订了《二期扩建工程塑钢窗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226896.3元。誉华公司完成上述工程后,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将相应的货款支付给誉华公司。2021年7月6日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绿融公司出具了《关于多宝山铜矿二期扩建及配套工程塑钢窗剥离的情况说明》,载明二期扩建及配套工程结算时直接扣减选钼厂房、重机队车库、选矿机修厂房的塑钢窗款项。 因绿融公司承建的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位置偏僻,誉华公司的安装工人就到绿融公司的食堂就餐,按每人每天25元计,誉华公司应支付安装工人伙食费6300元,誉华公司提供的塑钢窗玻璃有6块为破损,由誉华公司收回,计900元。另查明,誉华公司为绿融公司开具金额为25万元货款发票。 因誉华公司未按约定返还货款和开具货款发票,2021年7月23日绿融公司委托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向誉华公司出具了《律师函》,要求誉华公司在2021年8月1日前返还绿融公司57728.2元及开具金额为50.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誉华公司收到该律师函后,未予回复和履行。2021年8月19日绿融公司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绿融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微信记录、付款交易凭证、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绿融公司将承建的多宝山铜矿扩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项目的塑钢窗材料供应及安装与誉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产品购销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上述合同价款为619500元,后增加了筛选矿(选矿机修厂房)塑钢窗的材料供应和安装,合同价款为84800.7元。2019年11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合同总价款为789272.5元,绿融公司支付70万元,2020年4月绿融公司将选钼厂房、重机队车库的塑钢窗材料供应和安装与誉华公司签订合同,绿融公司预付工程价款5.5万元。绿融公司共支付誉华公司货款75.5万元。因绿融公司未按业主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的工程进度施工,影响其使用,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将选钼厂房、重机队车库、筛选矿(选矿机修厂房)塑钢窗项目从绿融公司的承建工程中剥离出来,直接将由誉华公司供应和安装,誉华公司完成后,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货款支付给誉华公司。因此,在绿融公司与誉华公司结算价款中的筛选矿(选矿机修厂房)塑钢窗货款84800.7元应予以扣减,绿融公司应支付誉华公司的货款为704471.8元(789272.5元-84800.7元),绿融公司支付货款75.5万元(结算时支付货款70万元+2020年4月预付货款5.5万元),绿融公司多支付50528.2元(755000元-704471.8元),该款由誉华公司返还绿融公司。誉华公司工人伙食费为6300元及破损玻璃应扣除900元,共计7200元,该款由誉华公司向绿融公司支付。誉华公司应返还和支付货款金额为57728.2元(50528.2元+7200元)。2021年7月23日绿融公司委托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向誉华公司出具了《律师函》,要求誉华公司在2021年8月1日前返还绿融公司货款57728.2元及开具金额为50.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誉华公司未履行,现绿融公司要求誉华公司返还货款57728.2元并支付从2021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符合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绿融公司与誉华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约定此价格含13%增值税发票,因此誉华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应向绿融公司提供相应的发票。誉华公司共计收到绿融公司货款75.5万元,只向绿融公司开具25万元发票,现绿融公司要求誉华公司开具价税金额为50.5万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誉华公司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对绿融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誉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誉华铝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0528.2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8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哈尔滨誉华铝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人伙食费6300元和破损玻璃费900元,合计72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8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哈尔滨誉华铝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价税金额为50.5万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1.5元,由哈尔滨誉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