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8民终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商务板块L幢供销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000MD0195829K。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村工业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4AL81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绿科智造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南岗工业区黄竹大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48Y89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振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49NGD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亿鑫公司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臻公司)、福建绿科智造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科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融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2)闽082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鑫公司管理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亿鑫公司管理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亿鑫公司、***、***、六臻公司、绿科公司等人通过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制造虚假股权交易记录,转移亿鑫公司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建筑资质以及持有绿融公司股权逃废债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涉案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均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六臻公司、绿科公司应当返还股权,并协助将相应的股权变更过户至亿鑫公司名下。一、亿鑫公司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转移建筑资质及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属于逃废债行为。1.自2015年起,亿鑫公司被众多债权人起诉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2016年7月13日,亿鑫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福建新鑫兴绿色建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绿融公司),并向住建部申请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平移至绿融公司。2016年9月7日,住建部核准亿鑫公司、绿融公司资质核定申请。2016年9月20日,亿鑫公司就把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以2800万元价格转让给***。2017年4月5日,***又将100%股权以2800万元价格转让给六臻公司。3.根据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向亿鑫公司支付2800万元交易记录是虚假的,六臻公司也未向***支付28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又提供《股权代持协议》辩称其是***公司持有绿融公司股权,一审判决也认定六臻公司从亿鑫公司取得绿融公司100%股权。说明六臻公司是无偿取得亿鑫公司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一审判决又认定亿鑫公司与六臻公司均是独立法人,两者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况。亿鑫公司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还将建筑资质及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无偿转让给六臻公司明显是逃废债行为。 二、亿鑫公司、***、***、六臻公司、绿科公司等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通过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合同制造虚假股权交易后,恶意转移亿鑫公司建筑资质及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 1.根据调取工商档案材料显示:2016年6月12日,绿科公司注册成立,工商注册手续是***办理的。2016年7月13日,绿融公司注册成立,工商注册手续也是***办理的。2016年9月5日,六臻公司注册成立,工商注册手续还是***办理的。 2.2016年9月20日,亿鑫公司就把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以2800万价格转让给***。根据管理人调取的***向亿鑫建公司支付2800万元股权转让款交易明细显示,***把钱转给亿鑫公司后,亿鑫公司又把钱转给关联公司或者个人,关联公司或者个人收到钱后又转还给***,***又再转给亿鑫公司,用一笔资金如此循环24次形成了2800万元的交易记录,制造***已经支付2800万元的假象。3.亿鑫公司是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的集团成员,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亿鑫公司的原创始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亿鑫公司现股东、法定代表人**彬是兄弟关系。六臻公司成立时的唯一股东、董事是**,**是***的儿子。绿科公司成立时***担任公司董事,***担任公司监事,**后接任***担任公司董事,绿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员工。4.根据***的**,其是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其听从***的安排先后去注册绿科公司、绿融公司、六臻公司,并听从***的安排去办理股权、转账事宜。***还提供《股权代持协议》辩称其是***公司持有绿融公司股权。 三、亿鑫公司分立平移给绿融公司的建筑资质及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具有巨大经济价值。 (一)亿鑫公司分立平移给绿融公司的建筑资质客观上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1.亿鑫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有投资人向管理人询问亿鑫公司这三个资质情况,称若亿鑫公司这三个资质还在,愿意投资三千万让亿鑫公司重整。对于亿鑫公司目前剩余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4个资质,也有投资人提出用质分立和股权转让方式获取该4个资质,先让亿鑫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再把亿鑫公司4个资质分立平移至子公司,最后再把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证据,***也有向管理人书面报价,其愿意以18万元收购亿鑫公司的剩余资质,管理人收到的最高报价为90万元。亿鑫公司剩余4个比较一般资质都有人愿意出资90万元收购,那么亿鑫公司分立平移给绿融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2.2022年7月12日,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将该公司持有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11项建筑资质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处置,最终以拍卖成交价为3610万元。根据赣州信元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1月24日下,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1项建筑企业资质权益价值为4139.87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价值1072.15万元、(清算价值857.72万元);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价值1614.07万元(清算价值1291.256万元);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价值389.68万元(清算价值311.744万元)。三个资质价值合计3075.9万元(清算价值2460.72万元)。亿鑫公司分立平移给绿融公司的也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亿鑫公司三个资质与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模一样,足以证明亿鑫公司三个资质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3.2022年11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首例!武平法院巧用“资质分立”变“无形资产”为“真金白银”一破产企业持有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建筑资质,管理人对建筑资质进行评估,采用“资质分立”将建筑资质剥离变现,一投资人以160万元竞得。这也进一步证明建筑资质是具有经济价值的。 (二)亿鑫公司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绿科公司以1万元购买绿融公司51%股权不合理。1.绿融公司成立之初根本无法凭着自身注册资本、企业人员、工程业绩等条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需要净资产1亿元以上,对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等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有极为高的要求。想要获得该资质,公司股东必须要投入上亿元的财力、物力、人力。持有上述资质的公司,其公司股权价值必然是巨大的。绿科公司以1万元就取得需要上亿元投入才能取得的资质,无异于空手套白狼。2.亿鑫公司以2800万把股权转让给***,***也以2800万元把股权转让给六臻公司,足以证明当时亿鑫公司、绿科公司、六臻公司一致认可绿融公司100%股权价值至少2800万元。按照股权比例计算,绿融公司51%股权价值1000多万元,绿科公司以1万元购买价值1000多万的股权明显不合理,相差1千多倍。3.绿融公司刚成立,即便亿鑫公司未出资,也不能认定亿鑫公司持有的绿融公司100%股权无价值,绿科公司1万元购买绿融公司51%股权合理。在***与福建闽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闽08民终1706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闽游食品公司刚成立,且闽游农业公司作为股东尚未缴纳出资,但是公司股权价值与公司注册资本不是等价关系,公司股权价值包含股权结构、公司发展前景等无形价值,并将随公司经营状况而发生变化。如果亿鑫公司建筑资质及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无价值,那么绿科公司、六臻公司为什么要大费周折实施分立资质、转让股权。绿融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承接亿鑫公司的建筑资质,一旦绿融公司获得资质后公司实力、竞争力、价值等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绿融公司股权价值必然上千万。且绿融公司承接亿鑫公司资质是必然、肯定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2016年7月13日,绿融公司成立,2016年9月7日,住建部核准亿鑫公司、绿融公司资质核定申请,2017年12月18日,上述资质就分立平移至绿融公司了。因此,绿科公司辩称绿融公司的股权价值无法确定明显不能成立。 四、亿鑫公司、绿融公司、六臻公司等人通过资质分立和股权转让方式相结合方式变现买卖资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管理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采用关键词搜索的方式,搜索“资质分立+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关键字,搜索到了四十份判决书,通过资质分立和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建筑资质引发的纠纷,大部分判决确认资质分立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福建法院观点也是认定为无效,如(2018)闽0102民初5242号、(2021)闽0181民初7832号等。主要理由为:法律禁止建筑资质转让行为。通过母公司剥离资质与股权转让相结合的方式让有关公司取得目标公司的建筑资质,虽然母公司资质剥离和子公司股权转让两个法律行为单独评价均合法,但上述行为实质是为了完成建筑企业资质的转让,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本案中,亿鑫公司与***、***、绿科公司、六臻公司等人就是利用资质分立和股权转让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资质的。 五、亿鑫公司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务2个多亿元,可供清偿的财产只有1000多万(90%属于抵押担保财产),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亿鑫公司价值上千万的建筑资质、股权被恶意转移走,留下负债2个多亿的空壳公司,这种典型的逃废债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如果放任这种逃废债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若追回涉案股权,将股权进行拍卖,无疑能够提高亿鑫公司的债务清偿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辩称,***是***公司持有股份,没有收取任何利益,不是恶意转移资产,**中院(2020)闽08民终259号判决,也认定亿鑫公司因全资子公司之间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申请部分资质转移,将亿鑫公司的建筑工程、市政还有钢结构一级资质平移到福建新鑫兴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亿鑫公司转移上述资质之后仍然保持基础装饰、装修、消防、机电设备等四个资质,依法可以从事相关建筑法活动。亿鑫公司将上述资质平移到福建新鑫兴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并不造成亿鑫公司的责任资产减少。 绿科公司辩称,一、亿鑫公司将部分资质平移至绿融公司,系其经营结构的调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亿鑫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通过投资设立绿融公司,将亿鑫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平移至绿融公司,而保留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此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亿鑫公司仍然可以从事相关的建筑活动,亦不会造成亿鑫公司责任资产的减少,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需特别说明的是,企业经营活动有其自主性、灵活性、时限性,即使亿鑫公司实施前述行为时,其对外负有债务,但其仍然可以从事诸如投资设立公司、转让股权等经营行为,现管理人以亿鑫公司经营现状倒推其实施前述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显属不当,将该行为视为逃废债行为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绿科公司受让六臻公司持有的绿融公司51%股权不存在恶意串通,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首先,绿科公司系国有参股公司,受让六臻公司持有的绿融公司股权系上杭县委、县政府为发展绿色建筑产业的需要。2016年9月5日,上杭县政府召开答辩人资质并购专题会,会议认为发展绿色建筑产业是上杭县十三届党代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筑企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契机,是顺应国家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因此,要抓紧并购符合条件的资质企业,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而彼时亿鑫公司已陷入经营困境,虽其投资设立了绿融公司,亦具有部分建筑资质,但因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导致绿融公司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故被选定为并购对象。 其次,绿科公司以1万元的价格受让六臻公司持有的第三人51%股权公允、合理。亿鑫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投资设立绿融公司后,因其身陷债务危机,故未向绿融公司注入资金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即绿融公司属于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的“三无公司”。虽绿融公司从亿鑫公司处承继有部分建筑资质,但建筑资质仅是建设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注册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工程业绩而核定的从业许可,并不具有财产价值,并且,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资质实行的是动态管理,如未开展经营活动,则随时有被撤销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可能。同时,绿科公司也与六臻公司就拟转让的股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中介机构鉴于前述情况,均无法给出具体的评估价。而六臻公司之所以与绿科公司进行合作,欲借助绿科公司在技术、资金、人员、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互利共赢,基于此,双方最终达成案涉股权的转让,即绿科公司以1万元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绿融公司51%的股权,而前述事宜亦经上杭县国资局、上杭县政府的审批同意。 三、绿科公司已为绿融公司股东多年,且在经营中投入巨额资金,现亿鑫公司管理人要求绿科公司将持有的绿融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将导致绿融公司身陷债务危机。 绿科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与六臻公司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后,于2017年5月3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9月19日向绿融公司投入资本金500万元。同时,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绿科公司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陆续向绿融公司出借款项多达2580万元,而绿融公司亦通过绿科公司五年多的经营,已经与绿科公司融为一体,密不可分。另,退一万步讲,即使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依法亦不宜返还登记至亿鑫公司管理人名下,因为即使工商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的状态,公司的资产负债也不会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还会因公司经营行为后果而产生新的纠纷。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亿鑫公司管理人将案涉股权恢复登记至其名下的主张依法应不予支持。 四、亿鑫公司管理人以变卖建筑资质为导向提起本案诉讼有违法律规定,且将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企业建筑资质是建设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注册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工程业绩而核定的从业许可,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具有时效性,企业依资质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后,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撤销或重新核定资质。而资质本身是行政许可,通过资质证书的形式表现,其主体和对象具有人身附属性,不能与主体分离而独立存在,不能作为资产进行买卖和转让,不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本案中,亿鑫公司管理人认为亿鑫公司平移给绿融公司的建筑资质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理由是有多人向其报价要求对建筑资质进行收购,同时,亦有将建筑资质通过网络进行拍卖、变卖的先例,但实际上,国家对建筑业从业资格是有严格的规定,而建筑资质是通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工程业绩等综合确定、核定,倘若通过简单的买卖行为即可获得建筑业从业资格,此必将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对亿鑫公司管理人通过追回案涉股权并进行拍卖的主张依法应不予支持。 绿融公司述称,一、绿融公司的股权和建筑资质不属于亿鑫公司的逃废债。 1.绿融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注册成立后,亿鑫公司作为当时的唯一股东,因自身陷入债务危机,对绿融公司并未履行过任何出资义务,也未投入任何资金或财产,更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故绿融公司在当时属于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的“空壳公司”,所以即使亿鑫公司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其也不具备逃废债的情形。且自2016年9月23日,绿融公司的股东由亿鑫公司变更为***;2017年4月10日,绿融公司股东由***变更为六臻公司;2017年5月3日绿融公司股东由六臻公司变更为六臻公司和绿科公司后,绿融公司与亿鑫公司已无任何关联。 2.绿融公司在2017年12月18日获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依照《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建筑资质。该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准许特定的企业从事符合法定条件的活动而核定的从业许可,属认可类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具有时效性。企业经资质许可开展经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依法对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将撤销或重新核定资质。所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主体和对象是不可分离的,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后进行买卖和转让,故亿鑫公司原有的三项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属于无形资产,其资质证书也不存在进行买卖和转让的情形,故本案不存在亿鑫公司将资产转移给绿融公司的情况。 二、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转移亿鑫公司建筑资质及转让绿融公司股权的情形。 1.亿鑫公司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三个资质平移至绿融公司,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依法平移,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案不存在恶意转移亿鑫公司建筑资质的情形。 2.绿融公司现在的股东之一六臻公司,与亿鑫公司是两家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亿鑫公司与六臻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亿鑫公司与六臻公司没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六臻公司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形式取得绿融公司的股权,属于合法取得绿融公司股权,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 3.绿融公司的另外一名股东绿科公司,是一家有地方国有企业参股的有限公司,其收购绿融公司股权是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收购流程也按照正规程序经过审批、资产评估、登报公告等,且绿科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所以绿科公司从六臻公司受让取得绿融公司51%股权,也应属于合法取得,不存在变相买卖资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建筑资质属于行政许可,不具有交换价值,绿科公司以1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绿融公司51%的股权,其合理正当。 1.建筑资质仅是建设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注册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工程业绩而核定的从业许可,并不具有财产价值。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也不是持久的、永恒的,一成不变的,一旦企业破产,或年检不合格,其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也随时有被撤销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可能,所以建筑资质本身是行政许可,通过资质证书的形式表现,其主体和对象具有人身附属性,不能作为资产进行买卖和转让,故其不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而且事实上,绿科公司在收购绿融公司股权时也曾向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询问,但并无评估机构对绿融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出具价值评估,故绿融公司的建筑资质属于行政许可,不具有交换价值。 2.绿科公司是一家国有参股公司,绿科公司受让取得绿融公司51%股权时,绿融公司是一家尚未投入任何资产,也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处于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的“空壳公司”,而六臻公司出于通过与绿科公司合作,借助绿科公司在技术、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互利共赢的目的,将绿融公司51%的股权以1万元的价格受让给绿科公司,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其转让价格合理正当。且绿科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通过对受让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登报公告等流程收购绿融公司51%股权,故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四、亿鑫公司的债务与绿融公司无关,绿融公司的资质平移与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正当,应依法予以保护。 1.亿鑫公司负债2个多亿,是因自身经营不善造成,与绿融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建筑企业资质是通过行政许可的形式实现,而不是通过买卖形式进行变现,故法律禁止建筑资质进行买卖交易。对于负债累累的亿鑫公司来说,即使持有多个建筑企业资质,其也不可能通过拍卖建筑资质进行变现偿债。 2.绿融公司的资质平移和股权转让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亿鑫公司管理人主张追回绿融公司股权,并将绿融公司股权进行拍卖。按照此主张,既然竞拍者或者中标者通过拍卖形式取得的绿融公司股权是合法的,那么六臻公司及绿科公司通过受让形式取得的绿融公司股权也应属于合法取得。 六臻公司未作答辩。 亿鑫公司管理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2016年9月20日亿鑫公司与***签订的《福建新鑫兴绿色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判决确认2017年4月5日***与六臻公司签订的《福建新鑫兴绿色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判决确认2017年4月26日六臻公司与绿科公司签订的《福建新鑫兴绿色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4.判决绿科公司、绿融公司协助亿鑫公司管理人将绿科公司持有的绿融公司51%股权变更登记到亿鑫公司名下;5.判决六臻公司、绿融公司协助亿鑫公司管理人将六臻公司持有的绿融公司49%股权变更登记到亿鑫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债务人(亿鑫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日,注册住所地上杭县××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718万元,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为***、***,出资比例各占50%。2003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增至2188万元,股东为***、***,各占股80%、20%。2007年11月8日,***将80%股份转让给东莞市启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6月13日,注册资本增至6228万元,股东为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各占股51%、49%。2012年11月20日,***将49%的股份转让给**彬。2013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增至10528万元,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占股71.01%、***占28.99%,法定代表人**彬。2014年6月3日,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将71.01%股份转让给**洪。债务人(亿鑫公司)在经营期间因所涉债务未清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裁定,受理债务人(亿鑫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5月7日作出决定书,指定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六臻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5日,股东**、**发,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地为上杭县××镇××路××号,由***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17年6月27日,股东变更为***(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注册住所地为福建省上杭县××村工业区××路××号。 三、福建新鑫兴绿色建筑有限公司(2017年12月4日变更为绿融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3日,为债务人的全资子公司,委托***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3800万元,注册住所地福建省**市上杭县××镇××路××号××层。后债务人欲将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平移至绿融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2016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债务人、绿融公司资质核定申请。2016年9月20日,绿融公司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债务人将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共138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额,以2800万元价款转让给***,在签订协议之日起60天内支付转让款,股权交割日为2020年9月20日。协议签订后,***将银行账户到账的2800万元转账至债务人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通过农业银行尾号为2044账户转款100万元至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尾号为3174账户,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将100万元转款至***上杭农商行尾号为4763账户,***又将该款转至债务人招商银行尾号为0808的账户,债务人再次将该款转至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两天内陆续循环转款12次,形成账面转款1200万元。2、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通过农业银行尾号为2044账户转款160万元至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尾号为3174账户,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将该款转款至***上杭农商行尾号为4763的账户,***将150万元转款至债务人招商银行尾号为0808的账户,债务人又将该款转至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3、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通过农业银行尾号为2044账户转款140万元至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尾号为3174账户,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将该款转款至***上杭农商行尾号为4763的账户,***将150万元转款至债务人招商银行尾号为0808的账户,债务人又将150万元转至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4、2016年10月12日,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尾号为5316账户转款150万元至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尾号为3174账户,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将该款转款至***上杭农商行尾号为4763的账户,***将该款转款至债务人招商银行尾号为0808的账户,债务人又将该款转至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同日再次循环转款一次。5、2016年10月12日,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尾号为5316账户转款160万元至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尾号为3174账户,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将该款转款至***上杭农商行尾号为4763的账户,***将该款转款至债务人招商银行尾号为0808的账户,债务人又将该款转至***农业银行尾号为1378账户。6、2016年10月12日,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尾号为5316账户转款140万元至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尾号为3174账户,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将该款转款至***上杭农商行尾号为4763的账户,***将该款转款至债务人招商银行尾号为0808的账户,债务人又将该款转至***农业银行尾号为1378账户。7、2016年10月12日,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尾号为5316账户转款100万元至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尾号为3174账户,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将该款转款至***上杭农商行尾号为4763的账户,***将该款转款至债务人招商银行尾号为0808的账户,债务人又将该款转至***农业银行尾号为1378账户,同日再次循环转款一次。8、2016年10月13日,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尾号为5316账户转款100万元至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尾号为3174账户,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将该款转款至***上杭农商行尾号为4763的账户,***将该款转款至债务人招商银行尾号为0808的账户,债务人又将该款转至阙继发农业银行尾号为6375账户,同日再次循环转款一次。9、2016年10月13日,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尾号为5316账户转款150万元至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尾号为3174账户,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将该款转款至***上杭农商行尾号为4763的账户,***将该款转款至债务人招商银行尾号为0808的账户,债务人又将该款转至阙继发农业银行尾号为6375账户,同日再次循环转款一次。次日,***与六臻公司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绿融公司从债务人处转让取得绿融公司100%的股权以***名义持有,***作为绿融公司的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实际权利,但受六臻公司委托,应当代理六臻公司履行股东义务。同月23日,股东登记变更为***,实缴出资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前。2017年4月5日,***与六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共138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额,以2800万元价款转让给六臻公司,在签订协议之日起60天内支付转让款,股权交割日为2017年4月5日。同月10日,股东登记变更为六臻公司,实缴出资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前。 四、为响应上杭县委、县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产业的要求,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启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于2016年6月12日成立绿科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广东启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500万元,持股比例65%,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500万元,持股比例35%。2016年7月4日,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缴出资1750万元。2016年9月5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召开关于绿科公司资质并购专题会议,会议研究决定抓紧并购符合条件的资质企业,加快推进绿色示范项目建设,由县国资局牵头,绿科公司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并购企业进行评估,确定出公允的交易价格。因绿融公司成立后,债务人未投入资金,绿融公司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被选定为并购企业。之后,绿科公司与六臻公司进行商谈,多次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绿融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但因绿融公司无资产、无经营,仅有三个建筑资质,评估机构认为建筑资质仅仅是公司从事建筑的特许经营许可,并非无形资产,无法对资质的价值单独确定价值,故无法确定公司的价值。鉴此情况,六臻公司同意以1万元转让绿融公司51%的股权。2017年2月16日,上杭县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1、原则同意绿科公司以1万元人民币并购绿融公司51%股权,由县国资委拟文报县政府批复。2、由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牵头,绿科公司负责,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机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型企业制度。县住建局要加强行业指导,县国资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加强监督,严格企业风险管控。3、由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牵头,绿科公司负责提出《股权转让协议》及《企业合作协议》文本,县国资局、财政局、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把关。2017年3月10日,上杭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出杭国委〔2017〕2号批复,内容具体为同意上杭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资质平移方案,同意绿科公司以人民币1万元并购绿融公司51%的股权,需认缴的注册资本金5100万元按新章程约定在10年内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同步认缴到位。如遇项目合作终止,按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退出,并要求做好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上杭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和绿融公司做好并购前期准备工作,督促绿科公司抓紧开展实质性工作,尽快参与市场竞争。2017年4月26日,六臻公司与绿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六臻公司以1万元价款转让绿融公司51%的股权,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股东权益交割日为2017年4月26日。同月29日,绿科公司在闽西日报刊登《股权转让公告》,声明如对股权转让行为有异议或对绿融公司有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提出异议。2017年5月3日,绿融公司股东登记变更为绿科公司、六臻公司,绿科公司占股51%、六臻公司占股49%;2017年6月5日,绿科公司支付1万元转让款。2017年12月4日,公司住所地变更为上杭县××镇××路××号。绿融公司在经营期间,绿科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投入500万元,同时,为保证绿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已陆续借款给绿融公司2580余万元。 五、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启光钢结构有限公司、广东亿健绿色住宅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五家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发现,上述五家企业实际都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下作为一个整体运营,存在资产、业务、人事和财务管理混同,已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申请对五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五家企业在资产、业务、人事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五家企业也实际是作为一个整体运营和管理,实质已构成法人人格混同,裁定对五家企业进行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确定***、***、**洪、***、阙继发、***系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亿鑫公司管理人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2.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1.亿鑫公司管理人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根据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也明确了关于债务人管理人的名册确定、指定及更换等事项,管理人的选任和确定具有法定程序。本案中,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经法院指定,确定其为债务人的管理人,故,亿鑫公司管理人的主体适格。 2.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1)***与债务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亿鑫公司管理人提供的***转款记录可知,陆续转款的24笔资金均是从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或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循环转款至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东莞市安达动力钢构有限公司又将该款转款至***银行账户,后***将该款转款至债务人银行账户,再由债务人将该款转至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或福建省启光钢构有限公司、或***、阙继发银行账户,结合***与六臻公司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及绿科公司与六臻公司协商转让绿融公司部分股权的事实,***与债务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虚假合同。***与六臻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鉴于双方已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将名义上持有的绿融公司股份转还六臻公司,并不存在虚构转让事实。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能印证案涉股权系六臻公司从债务人转让取得的事实,并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债务人与六臻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即亿鑫公司管理人主张的理由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审法院对此分析如下:绿融公司成立后,虽由债务人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三个资质平移至绿融公司,但债务人除此之外并无投入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认缴出资额13800万元也未出资到位,绿融公司实际无任何的经营行为;资质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准许其从事特定建筑活动的资格,企业建筑资质是建设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注册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工程业绩而核定的从业许可,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具有时效性,企业依资质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后,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撤销或重新核定资质。资质本身是行政许可,通过资质证书的形式表现,其主体和对象具有人身附属性,不能作为资产进行买卖和转让,不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债务人平移上述三个资质后仍具有其他资质,并仍可开展经营活动,平移资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通过转让方式转让案涉股权,债务人与六臻公司均是独立法人,亿鑫公司管理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人格混同,也无法证实双方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并不存合同无效的情形,对其享有的权利,亿鑫公司管理人可另行主张。(2)六臻公司与绿科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绿科公司是一家有地方国有企业参股的有限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发展绿色建筑产业需要,购买绿融公司是经当地政府同意,并对绿融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但鉴于绿融公司的资产只有三个企业经营资质,而资质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通过登报方式进行公告,以1万元价款购买绿融公司51%股权,并不存在变相买卖资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综上,亿鑫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一审诉讼中,亿鑫公司管理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按件收取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如以债权的名义数额为标准按照给付之诉收费,会造成诉讼当事人负担加重,本案以实行按案收费。六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亿鑫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亿鑫公司管理人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围绕上诉请求提供新的证据。亿鑫公司管理人提供第一组证据:证据1、2014泉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2016闽0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证据3、2021闽08**破1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亿鑫公司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以及对外还负有上亿元债务的情况下转移建筑资质及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的行为,属于逃废债行为,应当被确定为无效。第二组证据:证据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文件;证据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证据6、亿鑫公司重组分立方案;证据7、亿鑫公司重组分立法律继承、分割情况的说明。证明:1.2016年8月29日,亿鑫公司向住建部门申请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平移至绿融公司。2.为保证绿融公司满足三个资质标准有关要求,亿鑫公司将其人员、设备转至绿融公司。3.重组分立后完成的工程业绩归工程承接单位所有。亿鑫公司将268人、价值848.01万元设备、厂房以及之后的过程业绩等转注册、转让、承接给绿融公司后,绿融公司资产巨大,亿鑫公司持有绿融公司100%股权具有巨大经济价值。 ***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4、5没有异议,证据6、7**实性无异议,***的社保在2016年5月以后,没有在亿鑫公司交了,后面社保缴交也不是绿融公司,分立方案是**彬乱写的。绿科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且不能证明亿鑫公司管理人的主张。第二组证据的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且不能证明亿鑫公司管理人的主张。绿融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亿鑫公司管理人的主张。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提供其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证明***2016年5月以后没有在亿鑫公司缴纳社保,从来没有在绿融公司缴纳社保,没有在绿融公司上班。 亿鑫公司管理人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的社保是否由亿鑫公司和绿融公司缴纳与本案无关,重组分立方案已经有载明,***转移到了绿融公司。绿科公司质证认为,同意***的证明意见,印证了亿鑫公司向住建部办公厅提交的分立方案、情况说明所述情况不属实。绿融公司同意绿科公司的意见。 本院认为,亿鑫公司管理人提供的证据可证实亿鑫公司在平移资质、转让股权前存在大量债务。***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亿鑫公司管理人庭审后提供了(2023)云05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2023)云05民终8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该证据与亿鑫公司是否为存在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必然联系,本院不予采纳。 亿鑫公司管理人对一审法院查明:1.“六臻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5日,股东**、**发”有异议。六臻公司成立时股东只有**一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2017年4月5日公司股东才变更为**、**发。2.“协议签订后,***将银行账户到账的2800万元转账至债务人银行账户”有异议。根据***在一审**,***是听从***的安排将银行账户到账的2800万元转账至债务人银行账户。3.“次日,***与六臻公司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绿融公司从债务人处转让取得绿融公司100%股权以***名义持有”有异议。根据***在一审庭审的**,是***让他代持福建新鑫兴绿色建筑有限公司股份,而该协议是六臻公司让***代持,前后相互矛盾。该代持协议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事实予以认定。4.“2016年9月5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召开关于……鉴此情况,六臻公司同意以1万元转让绿融公司51%的股权”有异议。该事实认定是依据2022年10月24日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内容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没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字,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1.**与***是父子关系;2.***听从***的安排去办理六臻公司、绿科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绿科公司成立时***担任公司董事,***担任公司监事,2017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由***变更为**;3.亿鑫公司将其人员、设备转至绿融公司。***、绿科公司、绿融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本案中,亿鑫公司设立福建新鑫兴绿色建筑有限公司(2017年12月4日变更为绿融公司),后将其持有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平移至绿融公司,亿鑫公司在存在大量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绿融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根据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亿鑫公司的关联公司)的指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向绿融公司支付转让款,并不存在真实购买股权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与亿鑫公司签订的《福建新鑫兴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后***将其持有的绿融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六臻公司(转让时六臻公司的股东**与时任亿鑫公司的股东**洪存在利害关系),约定转让款为2800万元,六臻公司并未支付上述款项,双方签订的《福建新鑫兴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亦无效。综上,应认定亿鑫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其转让绿融公司股权的目的并非为了亿鑫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是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实质上已不正当地减少了全体债权人的可分配财产,违背企业破产应当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的原则,该行为应确认为无效。 关于六臻公司与绿科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绿科公司是一家有地方国有企业参股的有限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发展绿色建筑产业需要,购买绿融公司是经当地政府同意,并对绿融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但鉴于绿融公司的资产只有三个建筑资质,而资质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通过登报方式进行公告,以1万元价款购买绿融公司51%股权,并不存在恶意行为,应认定为善意购买人。亿鑫公司管理人主***公司返还绿融公司51%的股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亿鑫公司管理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2)闽082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福建新鑫兴绿色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三、***与***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签订的《福建新鑫兴绿色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四、***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将***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绿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股权变更登记至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 五、驳回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何 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