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与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15223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与索须河南堤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MA44CC5C6W。
法定代表人:孔祥勇。
被告:**,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1608元、评估费2160.8元、代步车辆费用2000元、车辆折旧费10000元,共计35768.8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2日08时16分,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属的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与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小型轿车在河南省××××四环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郑州天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确认该车估损总值为¥21608元,鉴定费用为2160.8元。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属被告二所有。
二被告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2日8时16分,被告**驾驶豫A×××××重型自卸货车在郑州市西四环追尾撞到原告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郑州天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估价鉴定,豫A×××××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费为21608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080元。豫A×××××小型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豫A×××××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被告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使用性质为货运。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也未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故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费21608元、评估费1080元、替代性交通费200元,共计22888元。原告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未提交相应证据,也未进行鉴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28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负担161元,被告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薛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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