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利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20)豫0108民初73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352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接触(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霄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靳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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