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与***、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41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与索须河南堤东南角。
负责人孔祥勇。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楼**603。
负责人梁利娟。
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南一达民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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