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申2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方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绅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岛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功帅。
再审申请人青岛方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功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8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青岛方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方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方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邹伟
审判员*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