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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4130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巧,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14991。
负责人:郑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丽水市广达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天宁孵化基地18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37784225D。
法定代表人:连小荣。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第三人丽水市广达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1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