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02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广达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天宁孵化基地18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7784225。
法定代表人连小荣。
被执行人浙江丽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通济街79号,组织机构代码:5972111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广达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02民初98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0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丽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浙1102执105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丽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585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