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3348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住庐江县,居民。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街道盛桥镇人民政府主楼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5520162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庐江县,居民,(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挖机租赁费55700元,并自2021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安徽省庐江县安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上述证据材料,业经庭审核实,其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备证据效力,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庐江县庐城镇移湖家园小区内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以及引江济淮柯坦小墩安置房2-4号楼回填平整工程项目中,租用原告“久**”U15型特种微挖、威克诺森ET17型特种微挖进行移湖家园小污水管网改造以及引江济淮柯坦小墩安置房1-3号楼回填平整施工。2021年2月10日被告***同原告就挖掘机租赁费进行结算,共欠原告挖机租赁费55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另查明,被告***系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安徽省庐江县安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租赁费557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要求安徽省庐江县安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55700元,并自2021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租赁费557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