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绿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市绿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卡美琳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6294号
原告:衢州市绿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0463604X0),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区江滨四区100号。
法定代表人:*言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市卡美琳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77584649H),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宋家埭工业区永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绿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卡美琳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绿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绿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衢州市绿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