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6民初1589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远县通达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等)。
被告:衢州市绿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0463604X0,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区江滨四区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衢州市绿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涉工程未竣工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