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2020)陕0527311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白水县

申请人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7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案件7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程序,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73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张战民

00年五月二十一日

          靳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