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7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白水县。
申请人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7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案件款7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程序,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7执3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战民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