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回函
(2020)陕0526执保460号
保全中心:
关于申请人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你中心移送的(2020)陕0526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我局经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及网络资金的财产,未发现被申请人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未采取保全措施,将对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的方式结案。现回函你中心,请予查收。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