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6执1161号
申请人:xx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xX县。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
被执行人:Xx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代新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执行标的5040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56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阴历年底履行案款5040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56元。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Xx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更生
审 判 员 陈忠民
审 判 员 梁润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亢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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