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财保80号
申请人: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
被申请人: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新军。
申请人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陕052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已经生效的(2018)陕052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情况下,有必要对被申请人在504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 冻结被申请人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5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 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庆 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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