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新型建材厂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建材厂。
被执行人: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建材厂、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建材厂、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案款229450元、案件受理费2371元、执行费3342元。
在执行中,该公司涉案较多,各案均未执行,现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建材厂负责人付建顺、段艳丽承诺于2022年3月份砖厂正常生产后,自3月份起,每个月清偿5000元至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另经查询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建材厂、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无股票等有价证券。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不能按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或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王泉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田宏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