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7民初1025号
原告高明,男
被告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原告高明与被告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高明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高明负担。
审判员问会娣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