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2民初***45号
原告:渭南市鹤轩泡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正民,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市鹤轩泡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水县恒丰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渭南市鹤轩泡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9元,由原告渭南市鹤轩泡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