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鼎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鼎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鼎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新区红星国际广场财富中心3225室。
法定代表人:豆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尔,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村6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溶,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鼎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鼎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1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冯 诚
审 判 员  张建军
审 判 员  邵云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苟军华
书 记 员  罗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