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关市安远沟钢材市场A座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73569097T。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红万,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上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79号甘肃人防大厦A座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4B4Y51N。
法定代表人:柯锦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上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3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应玉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