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436号
原告:嘉峪关正大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杨明文,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
被告:甘肃上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桂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峪关正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甘肃上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1告嘉峪关正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峪关正大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正大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嘉峪关正大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王 挺
人民陪审员 刘振玉
人民陪审员 张彩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魏建海
书 记 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