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1民初711号
原告:甘肃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永尧路北侧A08017。
法定代表人:达董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军淇,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芳,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佛慈大街217号43幢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魏润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山,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系该公司材料经理。
原告甘肃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甘肃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甘肃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光霞
书记员 冉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