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东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1财保4号之一
申请人:甘肃东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马莲滩村、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陈纪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黎英,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佛慈大街217号43幢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魏润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东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甘0121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款960000元(账号:6200××××007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住房城建支行),期限为一年。甘肃东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桂国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宗廷祥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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