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02民初295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草场街佛慈大街217号43幢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