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执异68号
申请人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马山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H99Q4T。
法定代表人鲁俐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根,男,199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6号。
负责人马淑梅,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1002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36386661。
法定代表人韩福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茶山星光路1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94008927M。
法定代表人崔进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进明,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崔进洪,男,195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滢海大厦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4324095C。
法定代表人韩福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51158E。
法定代表人程存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存福,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韩福启,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崔进明、崔进洪、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程存福、韩福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21)鲁0212执105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将本院(2021)鲁0212执105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变更为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2021)鲁0212执105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与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将债权转让事实公告告知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一、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崔进明、崔进洪、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程存福、韩福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鲁0212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借款本金152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截止2019年7月18日利息、罚息等为105286.71元,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律师费损失468500元;三、被告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崔进洪、崔进明、韩福启、程存福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443元,由各被告承担。”
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鲁02民终10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鲁0212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崔进洪、崔进明、韩福启、程存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12执1051号。
二、2022年2月10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与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所有。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于2022年2月14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2019)鲁0212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终10211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山东法制报、债权转让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与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以协议的方式转让本案债权,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故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21)鲁0212执105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青岛大信宏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鲁0212执10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群杉
审 判 员 王思清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盼盼
书 记 员 董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