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6386661。
法定代表人:程祥雨,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20】第3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2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