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0年2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
法定代表人:程祥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8审结。该案青李劳人仲案字【2020】第7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审判时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2898.4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李劳人仲案字【2020】第74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攀
审判员 孙海翔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萌
书记员曲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