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向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保563号
申请人:***,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1002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6386661。
法定代表人:程祥雨,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向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2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鲁B×××××号汽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2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鲁B×××××号汽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91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