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代理人:成玲玲、张盼,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福特路**。实际经营地:嘉兴市新气象路1741号隆兴农贸市场701-707。组织机构代码256487246。
法定代表人:王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浙041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459.2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0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9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恢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顾金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