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平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嘉盐执民字第32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嘉兴市联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大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嘉兴市新禾暧通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建国中路港澳商城E幢非住宅519号。

本院在执行郑翎与浙江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沈洪生、***、**、嘉兴市联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36.12元、53000元。2014年2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浙江大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新禾暧通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经查,二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嘉兴市联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为本院首封,但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现各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9076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44828.12元(已扣除执行费28308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60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云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