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酒泉美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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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02民初2729号
原告:宜兴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涛,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美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宜兴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美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宜兴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24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瑜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毛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