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飞鸿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飞鸿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水城县杨梅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21民初3614号
原告:贵州飞鸿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号附103号。
法定代表人:洪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水城县杨梅乡卫生院,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杨梅乡街上。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飞鸿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水城县杨梅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飞鸿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经本院催收,至今仍未缴纳,同时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能